
详细内容
中华环保联合会收取污染企业会员费 公益性受质
2011年6月,云南陆良化工厂将五千余吨的重毒化工废料铬渣非法倾倒在曲靖市麒麟山区,致珠江源头南盘江附近水库水体遭到严重污染。由此引发的公益诉讼被称为民间环保组织提起公益诉讼第一案。 (东方IC/图)
根据目前正在审议的环保法修正案草案规定,中华环保联合会可能成为环境公益诉讼的唯一主体,不少学者和专家认为,该规定是对公益诉讼主体资格的限缩。而媒体调查发现,中华环保联合会不仅具有浓厚的官方背景,还收纳污染企业为会员并收取高额会员费,使得部分专家质疑其可能成为权力寻租的温床。
据《南方都市报》报道,6月26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对《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二次审议。其中,引起较大争议的是关于公益诉讼的规定:“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中华环保联合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环保联合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众多民事诉讼专家和律师均指出,这一规定与民事诉讼法中关于公益诉讼主体的规定不相符。民事诉讼法中规定,可以提起公益诉讼的是“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根据这一规定,能够起诉环境污染诉讼的应该不限于中华环保联合会一家单位。
法律学者徐昕认为,为了保护日益恶化的环境,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应逐渐扩大。而环保法修正案却与此相悖,力图限制公益诉讼主体。该条款对《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公益诉讼条款进行极其狭窄的限制解释,违背了该法的立法原意,侵犯了其他诉讼主体的诉之利益。该法第55条“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决不可限制性地解释为“中华环保联合会”,就环境公益诉讼而言,“有关组织”应该解释为与环境保护有关的所有组织。
此外,十多年来,公民个人、环保组织、环保局、检察机关都曾作为原告提起过环境公益诉讼。与公益诉讼实践相比,该条款是明显的倒退。
民间环保组织原本寄望于修改后的环保法明确其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资格。然而,《草案》却将他们拒之门外,遭致民间环保组织一片反对声音。26日,环保组织“自然之友”已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了紧急呼吁书,提出将环境公益诉讼权利单独给予一家环保组织违反了法律原则。
联合会回应:未进行背后运作而据新华网报道,中华环保联合会副主席兼秘书长曾晓东6月28日接受记者专访时表示,中华环保联合会与规定中提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环保联合会”没有隶属关系,并非仅其一家环保组织具有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资格;中华环保联合会没有向任何领导进行过“汇报”或者背后运作;如果《草案》通过,中华环保联合会也不是“一家垄断”,不会“权力寻租”,条件成熟后会团结更多的民间环保组织共同开展环境公益诉讼。
不少人质疑,环境公益诉讼主体限定在环保联合会将产生“权力寻租”,由于垄断可能产生腐败。
对此,曾晓东表示,中华环保联合会“不会权力寻租,接受贿赂”。中华环保联合会接受法律、社会、其他民间环保组织和媒体监督。
“组织内的所有部门全部向社会公开透明,环境公益诉讼的每一个步骤、每一个程序都会向社会发布,实行公益诉讼的信息公开、程序公开、进展公开和结果公开,以消除社会疑虑。”曾晓东说,会建立一套公益诉讼机制,保证整个诉讼的公平、公正、公开、正义。
据中华环保联合会官网介绍,中华环保联合会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批准,民政部注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主管,由热心环保事业的人士、企业、事业单位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的、全国性的社团组织。
官网介绍显示,联合会常务理事、理事中拥有一大批社会各界的中高级政要,其中正部级以上领导40人,副部级以上领导155人。各省市区环境厅局长大部分是中华环保联合会的理事;还有军队、武警、金融、财政等一批高级要员。
据《南方都市报》6月27日报道指出,中华环保联合会是中国最大的准官方全国性环保组织。查阅该会的官网可知,其现任主席是前国务委员、前国务院环委会主任宋健,国家环保部长周生贤、国家发改委副主任解振华、工信部部长苗圩等一些部级领导任副主席。
对企业收取会费据中华环保联合会章程介绍,联合会采取企业、个人两种会员方式。
文章来源:http://www.swzhb.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