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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环保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燃煤发电机组脱硝设施运行管理考核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省辖市、县(市)环保局,各有关发电企业: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1〕26号)、《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污染减排工作的意见》(苏政发〔2011〕119号)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华东电网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2622号)的有关要求,为规范和加强燃煤发电机组脱硝设施建设和运行监督管理,促进大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我厅制定了《江苏省燃煤发电机组脱硝设施运行管理考核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燃煤发电机组脱硝设施运行管理考核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燃煤发电机组脱硝设施建设、运行的监督管理,促进大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1〕26号)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华东电网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2622号)以及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污染减排工作的意见》(苏政发〔2011〕119号)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省所有135MW及以上燃煤发电机组烟气脱硝设施的运行管理考核,以省环境保护厅(以下简称省环保厅)“江苏省电力企业锅炉烟气在线监控系统”(以下简称“烟气监控系统”)为考核监控平台。
第三条 列入考核的机组脱硝设施及CEMS系统必须与省环保厅“烟气监控系统”联网,并通过省环保厅组织的验收。
第四条 依照本规定考核得出的机组脱硝设施运行数据作为核定氮氧化物排放总量、核定机组脱硝补贴电价和核定发电企业氮氧化物排污费的依据。
第二章 考核规范
第五条 考核指标:发电机组烟气脱硝设施投运率、脱硝效率、氮氧化物排放浓度、氨逃逸率。
第六条 135MW及以上单元制发电机组脱硝设施运行管理考核以发电机组为考核单位。所有发电机组不得设立脱硝烟气旁路。
第七条 考核内容
(一)机组脱硝设施运行考核期:机组启动后出力达到额定的50%开始到机组解列前出力降到额定的50%为止。
(二)机组脱硝设施投运率:脱硝设施投运率为考核期内,烟气脱硝设施投运时间除以考核期时间的百分比。
1、SCR工艺脱硝设施投运时间需同时满足
(1)对于液氨作还原剂的机组①任一侧喷氨流量小时均值大于5kg/h;②任一稀释风机电流小时均值大于5A;③烟囱入口氮氧化物浓度小时均值小于等于100mg/m3(W型火焰炉堂的锅炉及2003年12月31日前投运或通过环评审批的锅炉执行200mg/m3);④机组脱硝效率小时均值(双侧脱硝装置的取两侧平均值)大于等于50%。
(2)对于尿素热解工艺的机组①尿素热解电加热器运行电流小时均值大于额定值的40%;②尿素循环泵电机电流小时均值大于5A;③烟囱入口氮氧化物浓度小时均值小于等于100mg/m3(W型火焰炉堂的锅炉及2003年12月31日前投运或通过环评审批的锅炉执行200mg/m3);④机组脱硝效率小时均值(双侧脱硝装置的取两侧平均值)大于等于50%。
2、SNCR工艺脱硝设施投运时间需同时满足
①任一区尿素流量小时均值大于5kg/h;②任一稀释水泵处于运行状态;③烟囱入口氮氧化物浓度小时均值小于等于设计值(2013年1月1日起执行100mg/m3限值)。
(3)循环流化床锅炉
①加装烟气脱硝装置;②烟囱入口氮氧化物浓度小时均值小于等于200mg/m3。
(三)机组脱硝效率
1、SCR工艺:脱硝设施进出口氮氧化物浓度之差与脱硝设施进口氮氧化物浓度的比值,脱硝设施进出口氮氧化物浓度取现场仪表测量值,并经6%标准氧量进行折标。
2、SNCR工艺:不考核脱硝效率。
第八条 当月机组脱硝设施运行数据异常时间累计不得超过本月考核时间的5%,异常时段如能提供现场脱硝设施正常运行的证据(如DCS曲线等),则投运率按实际情况进行校核。数据异常时间超过5%的应及时向省环保厅报告,否则按脱硝设施未投运处理。
第九条 机组脱硝设施运行管理考核以“烟气监控系统”生成数据为主要依据,必要时用物料衡算进行验证。对于验证结果不符,且发电企业无法提供合理解释的,一律按照脱硝设施未投运处理。
第十条 省环保厅对全省发电机组脱硝设施投运率及脱硝效率数据按月统计,按季度公示。发电企业如对公示数据有异议,应在公示后5个工作日内向省环保厅递交正式书面申诉材料。申诉材料应包括正式书面文件及所申诉机组争议时段的相关DCS曲线。省环保厅对申诉材料组织审核后将全省发电机组脱硝设施投运率及脱硝效率数据提供给省物价局。
文章来源:http://www.swzhb.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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